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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标准委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说明
发布时间: 2016-2-29

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。1999年发布实施的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国家标准,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,整车质量(重量)不大于40公斤,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,有骑行功能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使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。目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,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,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、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。

2009年批准发布的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》等4项标准是经国家发改委、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,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,在全国汽车标委会摩托车分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反复论证制定的。标准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,小于50公里,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。除以上时速和重量的规定外,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、转向、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。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。

新批准发布的4项“电动摩托车标准”与“电动自行车标准”界限明确,各成体系,产品概念和技术要求清晰,便于分清种类和规范管理,既对生产企业发展给予了充分的空间,又使产品在安全、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;既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,又有利于我国电动车产业的健康发展。新标准的出台更加注重了保护人力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,也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国电动车行业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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